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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民事附带刑事如何打官司?

冯* 云南-普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16 09:31:47 575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犯了民事,不知道应该如何打官司,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的民事附带刑事如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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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附带的民事官司,那么关于的民事附带刑事如何打官司,第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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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限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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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必须在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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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
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或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等。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也要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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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保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先行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2018-06-16 09:33:47 回复

对于怎样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问题聚焦】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诉讼主体问题更加复杂,尤其是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范围,怎样列明被告人各地做法不一,直接影响到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受偿利益。例如,对于有交强险的交通肇事案件,除刑事被告人的肇事司机外,能否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如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车辆的所有人、出借人、租赁人或保管人、维修人等有一定过错的,能否也列这些主体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怎样打这种附带民事诉讼官司?【律师说法】大连市辽宁安宇律师所办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认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对于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你的主张和决定有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则应依法支持诉求,无则主张被驳回。对于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而言,由交通事故构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一定造成了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案件受害人依法享有对物质损失的诉权和请求赔偿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并不是仅仅以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限,还包括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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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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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2、必须在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2024.06.03 4883阅读
  • 怎样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专业解答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满足条件后因注意相关范围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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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附带民事诉讼怎样进行

    专业解答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尽管是解决民事问题,但由于这种赔偿是由刑事案件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本案归根结蒂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所以,在由刑事案件派生出来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时,不需要交诉讼费。这一点在这里是应当明确的。

    2024.06.13 39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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