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拦截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性质。
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看,所有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公安机关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其主要分为治安管理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说受到的处罚相对较重。从广义上理解,原来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狭义上讲,现在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行为已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范畴,而是属于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中规定了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非法拦截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而言,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明确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可以适用拘留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在道路上“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一般会造成诸如交通严重堵塞、财产较大损失等危害后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可以确定无论是“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行为,还是“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行为,应当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予以处罚。
一、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款(八)项规定: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二款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四)规定: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处“情节较重的”可以理解为不听民警劝阻、造成了交通严重堵塞或财产较大损失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等;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比两部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对非法拦截机动车,有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不相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设定的主处罚为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的处罚为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设定的主处罚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的处罚为五百元罚款,即使对首要分子的主处罚也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的处罚为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相互对照便可发现,对非法拦截机动车,有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就可能相对严厉。因为,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主处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其次可以并处罚款。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时就可能相对轻微。因为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主处罚是罚款,其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上是关于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的治安处罚的回答,希望采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