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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改制引发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国有企业改制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政府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由政府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同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政府财政列支,公司的权利转移等事项企业自身并不能自主决定。改制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因改制引发的纠纷,并非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其所涉及往往是政府的相关政策,突由此引发的纠纷主体并不平等,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2018-06-02 20:1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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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对于你的企业改制 引起的劳动争议 法院是否受理这个问题,人民法院还是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际上采纳了上述观点。
2018-06-02 20:0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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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因此,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对于你的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法院是否受理这个问题,人民法院还是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实际上采纳了上述观点。
2020-11-17 18:2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