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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公司的运输合同出现问题了,所以我想知道运输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呢,求解
原审法院认为不排除所谓的“莫××”与上诉人员工之间进行串通的可能是错误的,法院的该认定无任何证据证实实事求是地说,本案中,一审法院准确地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上诉人一方是交付运输的标的物(价值为400234.27元的电缆线)、支付运费(9600元)的托运人,被上诉人是对货物从云南昆明运输至广东省的承运人,并且还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具体负责承运的驾驶员是其出具“派车单”中所认定的驾驶员莫××。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的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开发区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运输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富都大厦××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中路119号兴泽园×栋××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____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____年,原告办理了主险为__终身保险、附加险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各一份,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____年__月,原告因病住院,住院费用为____余元,但被告只支付了保险赔款___元,余款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__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第__条的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郑某某(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反诉被告),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土方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施工地点,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施工地点、运费、价款支付方式发生变化,双方重新达成口头约定,但未签订补充协议。土方拉运起点由长城林场变更为瞭望台,距离由7公里变更为11.4公里,运费支付方式一万方起付。原告从2016年1月1日起,调配卡车52辆,挖掘机3台,铲车4台,在施工地开始运输与施工。为保证土方运输畅通,原告在工地修路,前期垫付资金190000元。1月18日原告运输的土方量已达22510方,被告却拒绝支付运费,数次索要未果,原告无能力承担高额运费成本,被迫停止运输。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确认被告违约,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88788元,退还保证金20000元,偿付原告加油欠款12242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约及原告修建运土道路等造成的损失共计19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土方运输合同,证明1、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订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2、双方约定运输起止地:长城林场至李家庙项目区。3、运输单价7.5元∕方。4、工程期限:开工之日起一个月。5、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第二组证据是原告履约保证金的收条,证明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第三组证据是土方收条456车(份)、收回运输土方收条的收据四份,证明1、被告雇佣的管理人员韩涛、尤智平、刘飞、高佳龙等人收到运输的土方后代被告出具的收土收条456份,累计运输土方12928.44立方米。2、被告雇佣的管理人员刘军、李文华从原告雇佣司机手中收回运土收条后出具的证明四份,累计收回运土收条323份,累计运输土方6944立方米。3、原告为被告拉运的土方总计方量19872.44方,总计应接受运费188788元。第四组证据加油欠条11份,证明被告雇佣推土机在原告处使用原告的柴油为车辆加油后,被告及其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累计欠款12242元。第五组证据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记录光盘及文字记录,证明1、被告变更土场、运距增加的事实。2、被告为原告在原运费标准上每立方米增加2元的事实。3、被告变更采土场后在原告提出变更运输合同的要求后,被告拒绝变更合同,拒绝重新签订合同的事实。4、原告为从变更后的采土场拉土,投资修路的事实。5、被告变更采土场,拒绝为原告变更合同,属违约。被告郑某某(反诉原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供土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原告才是合同的违约方,且因原告的供土不及时使得被告与第三方合同违约并给被告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故原告理应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计54.54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被告郑某某(反诉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合同四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共同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又与李家庙五标、李家庙九标,秦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共同合同。第二组证据是收条两份,(第一份是四标的收条,出具人是秦北建设韩红红,收土方14170方,供土人是郑某某,时间是2016年1月22日。第二份收条25支,收土人是五标,时间是2016年1月16日,约3000方,)证明1、原告严重违约,最后毁约。合同约定工期一个月,从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总土方量是20万方,可是截止2016年1月22日原告总供土约18000方左右,最后停止供土。2、对原告所举第三组证据反驳,原告称将近19000方。第三组证据郑某某为履行合同所做的投资和遭受的损失票据8支,证明因原告严重违约甚至毁约给被告造成了直接损失24.5万元。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第一、二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所举第三组证据被告有异议,郑某某手中有四标段出具的收土证明14170方土,也有五标段收土证明25支,约3000方,是最终结果,是原告给供土的最终方数,应该以被告手中的收条为准。对原告所举第四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因为原告从被告手中包的是供土,原、被告之间只结算供一方土是多少,原告的供土成本被告不管,也没有约定。对原告所举第五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要证明五点合同变更,被告认为合同已经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也可以变更,但是变更时候要以当初签订合同的方式变更,不能以电话上的吵架、争执就称合同变更,现在被告在反诉状里对合同有无变更进行了陈述。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变更应该有工程变更签证,没有签证被告不予认可,谈不上变更,应该以当初的合同为准。对被告所举第一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没有讲证明目的。对被告又与李家庙五标、李家庙九标,秦北建设公司形成共同合同真实性有异议,李家庙五标不是一个合法民事主体,也不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对真实性无法判断,张彭喜是否本人签字无法确认。对李家庙九标段合同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同上。对秦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有异议,没有加盖该公司的印章,不能确认该公司与被告方签订该份合同。对被告所举第二组证据原告对第一份收条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收条上没有加盖秦北建设公司的印章,也不能确定系韩红红本人所出具,也不能确定该证据就与原告为被告拉运的土方相关联,因为上面写的是四标,被告举的合同是五标、九标、秦北。对第二份收款收据拉土票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没有原告签名并且与原告拉运土方不相符。对被告所举第三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红蚂蚁广告工作室收据无时间,无收款原因。杜方秀收条白条收据,胡占峰、马贵东、高春智、李军均是白条收据,均不能确认真实性和关联性,定边县林业局的植被恢复票据无原件,且出具的时间2016年1月12日与本案的运土行为没有关联性,工资发放表不能确定真实性。本院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第一、二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第三组第四组证据是原告给被告方供土方,及给被告的推土机加油的条据,是被告方管理人员出具的收条和欠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方所举第五组证据,通话录音记录,被告有异议,变更合同增加运输费最终没达成协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所举证据第一组,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第二组证据是被告方与他人之间发生的拉土方的数量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所举第三组证据,由于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的直接损失,票据8支,其中的给定边县林业局的植被恢复款,马贵东的推土机费,购买杜芳秀的土方费共计175600元,本院予以采信,其余5支票据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双方自愿签订土方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某某给被告郑某某运输土方,工程地点从定边县长城林场至李家庙项目,单价以方计算,每方7.50元,总运输土方20万方左右,工程期限从甲方(郑某某)通知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前,乙方(王某某)需自行勘查取土和卸土现场,运土路线,自行核算成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此提出额外要求。乙方如果放弃原有道路,新修道路,与甲方(郑某某)无关。约定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对方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利益。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交履行保证金20000元。原告从2016年1月11日开始拉运土方,共拉运土方19872.44方,每方以7.5元计算,合计149043元。在拉土方过程中,原告提出每方运输费增加2元,被告不同意,没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停止拉运。终止合同给被告造成直接损失,定边县林业局交植被恢复款40000元,雇用推土机揭沙盖款45600元,购买土方款90000元,合计1756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土方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运输土方20万方,每方以7.5元计算,一月内完成。原告开工后拉土方19872.44元,停止拉运土方,终止合同应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要求赔偿直接损失,给定边县林业局交植被恢复款40000元,雇用推土机揭沙盖款45600元,购买土方款90000元均有收款人出具的证据可以证明,故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于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拉运19872.44元土方的运费,是原告实际拉运的,每方应以7.5元计算,计149043元,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加油欠款1224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返还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由于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拉土方运费149043元,加油欠款12242元,合计161285.3元。二、由原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违约直接损失175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4475元,由被告承担3525元,反诉费4625元,由原告承担2720元,被告承担19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以上就是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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