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实施条例》,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由劳动保险基金付给丧葬费,数额为职工所在单位两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另外,还应向职工亲属支付救济费,数额为6个月到12个月的职工个人工资。
但由于《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的颁布日期距离现在过长,为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此问题又不断出台了新的规定。陕西省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主要赔偿项目依旧是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丧葬费。1995年的规定是,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一直到2008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之后就再没有调整,就是说,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丧葬费统一为3500元。
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此项费用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亲属才能够领取,而2000年颁布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至于数额,1999年的规定为,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2008年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一直到2014年1月1日,该项费用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关于支付方式。从以上规定可知,丧葬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如果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一般指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与《国际会计准则》所称“雇员福利”中的“福利”概念有区别。
这就是职工子女赡养福利的情况,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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