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这是一个消极事实。
消极事实一般极难举证,因此举证责任不在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而在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所以基本不用担心举证的问题,只要提出对方“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对方有义务提出举证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事实真伪不明的法律后果。
另外,“尽到扶养义务”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许愿。无论当事人怎么许愿,法庭看的只是客观事实。
如果是附加条件的赠予可以撤销赠予。也就是说赠予的前提是受赠人要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赠予人可以撤销。但如果受赠人无能力履行时不可撤销。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仅指法定义务还包括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否则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有赡养义务房产赠与的撤销受赠人在没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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