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养,是指不符合《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子女行为。收养医院弃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的;
(二)有子女,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非残疾的弃婴和儿童的;
(三)无子女,收养二名或二名以上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非残疾的弃婴和儿童的;
(四)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在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对非法收养进行处理时,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即对于计划生育工作而言,主要是防止和制裁为超生或掩盖超生而遗弃、买卖婴幼儿或假收养的违法行为。对于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行为,如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其收养关系不成立,属抚养关系,故不按非法收养处理;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严格按《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不符合《收养法》忡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应予批评教育
,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再视情况按超生适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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