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上个月收养了一个小孩,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撤销收养方面的内容
我国对于收养协议的撤销没有做出规定,在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协议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以及撤销的效力都有规定。
1、撤销的原因
一些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概括主义,规定撤销的原因“基于重大理由”或“为儿童的重大利益”等,如德国和法国。但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的理由比较具体,如日本规定:养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养子女系尊亲属或年长者;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未经许可得收养;养子女在围成年时未经许可得收养;因欺诈、胁迫而建立的收养等。美国一些州也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不能履行或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被收养儿童患有精神病、痴呆症等不治之症以及被收养儿童存在重大过错的时候也为撤销的理由。
2、撤销请求权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完全收养的撤销请求权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日本民法典规定的请求权人因撤销理由的不同而不同,分别为当养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时候,请求权人为养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养子女为尊亲属或年长时,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有撤销权的人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当事人。
3、撤销的效力
一般规定为收养协议撤销不溯及既往,对于未来发生效力。
我国在这可撤销的收养协议方面为空白一片,笔者认为建立收养协议的可撤销制度,明确规定可撤销事由,这对于完善整个收养法逻辑体系,更加适应解决日益复杂的收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的制度规定大有裨益。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是,判决解除。
对于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登记解除。
对于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解除收养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撤销收养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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