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那么外嫁女索要承包土地判决书有什么规定
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没有起诉该村村委会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我们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该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妇女出嫁后在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明确认定。
2018-05-09 23:03:1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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