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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商场上班的,是一个收银员,前段时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当得利怎么转化为侵占罪的呢?
不当得利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碰见的,比如说别人还了两次钱给你,对于多还的钱,你就构成不当得利,或者你租住他人的房屋,合同期满后你没有将房屋归还给房主,而是转租给了他人,并收取他人租金,这个时候你也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不阻却财产犯罪的成立,当然也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不当得利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犯罪所得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占罪,因其行为已经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种类物的不当得利应构成侵占罪,因为设立侵占罪的旨趣在于保护各类财产;不表现为物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侵占罪,因其根本无法持有;不当得利是否善意取得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我找到的,不当得利怎么转化为侵占罪的规定
侵占罪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财物,即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而前面所举的案例中,李戈所侵害的并非属于这三种特殊的财物。李戈与赵海之间并非保管关系。代为保管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保管的合意,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等,或者系因无因管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很显然,案例中的赵海与李戈之间并不存在代为保管的关系。其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数额”,而是要看本案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不当得利”有“数额”上限,更没有规定“不当得利”达到数额较大时就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本案例中,李戈只要成立“不当得利”,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通过民法调整,而不应混淆刑法和民法各自调整的领域。
解答如下,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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