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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打听打听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有什么呢?

王* 河南-南阳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9 20:38:49 17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补习中心,然后就想提前了解一下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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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和文件还规定,对教育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应当说,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是两条密切联系、互相衔接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 但是,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提起的主体不同。虽然在教育管理实际中,作为法定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教育申诉或教育行政复议。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能够提出教育申诉的还只限于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或学生,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也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可以提起教育申诉。而有权提起教育行政复议的主体则较为广泛,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这其中既包括教师和学生,也包括其他教育行政相对人。

2018-04-29 20:4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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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必须基于教育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如果被处理的相对人不依法提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地实施行政复议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的行为”。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其对所属行政主体的领导和监督权,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发现下级行政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而被处理的相对人又没有申请复议,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察程序纠正下级的决定,依职权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而只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不适用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手段。

2018-04-29 20:39:49 回复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必须基于教育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如果被处理的相对人不依法提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地实施行政复议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的行为”。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其对所属行政主体的领导和监督权,发现下级行政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而被处理的相对人又没有申请复议,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察程序纠正下级的决定,依职权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而只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不适用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手段。这正是行政复议同行政监督的区别之处。这一特征也表明,教育行政复议只能由教育行政相对人一方提出,而管理者一方有单方的、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权,无需借助复议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意志。(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教育行政复议是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法律行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并且,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是遵循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这也使其有别于教育申诉和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行政诉讼活动。2.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的关系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都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这两条途径都是为了解决教育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处理决定都有法律效力,都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和文件还规定,对教育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应当说,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是两条密切联系、互相衔接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但是,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提起的主体不同。虽然在教育管理实际中,作为法定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教育申诉或教育行政复议。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能够提出教育申诉的还只限于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或学生,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也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可以提起教育申诉。而有权提起教育行政复议的主体则较为广泛,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这其中既包括教师和学生,也包括其他教育行政相对人。

5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  --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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