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恩施法律咨询 > 恩施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询问一下那个办理继承公证的管辖方面的内容

询问一下那个办理继承公证的管辖方面的内容

王** 湖北-恩施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27 12:44:00 16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继承他爷爷的遗产,她让我给她问一下办理继承公证的管辖方面的内容

其他人都在看:
恩施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恩施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程序
1、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2、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
(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以上就是关于那个办理继承公证的管辖方面的内容

2018-04-27 12:56:00 回复
咨询我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 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上就是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管辖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4-27 12:46:0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