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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时都有哪些规定呢?

付* 黑龙江-双鸭山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20 07:06:00 1245人阅读

我男友注册的商标被合作商侵权冒用了,我就是想问问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时,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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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不当得利,往往由于一方或双方误解,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主观上不一定有过错;侵权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致害者往往存在过错。
  
(2)不当得利表现为从对方处获得了利益;而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可能获得了利益,也可能未取得任何利益。
  
(3)不当得利责任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有额外的利益损失;侵权责任则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加害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有时也会产生竞合,例如,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无权处分获得利益。当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时,受害者有权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

2018-04-20 07: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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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那么,侵权与不当得利的竞合案件该如何处理呢?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应当负有返还不当利益之义务,对此当事人双方以及法院均无异议。侵权行为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存在重大差别,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在于对行为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并对不法行为人予以制裁;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到破坏的利益平衡,并非对受益人非难。另外,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也存在重大区别,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应以受益人的客观受益为前提,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对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不生影响,而侵权行为则不同,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加害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至于行为人是否因自己的行为受有客观利益,在所不问。

2018-04-20 07: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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