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认定公房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于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2)“他处住房”有着明确界定,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涵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多种类型。
(3)即使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只要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可被视为共同居住人,有权主张拆迁补偿款。
提醒:
认定共同居住人时要严格依据上述标准,“他处住房”认定易有争议,不同案情认定结果或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认定为公房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可先查看户口情况,再收集实际居住时长的证据,如水电费账单、物业证明等,同时核查“他处住房”情况。
(二)“他处住房”判定较为关键,要明确自己是否通过福利性质取得房屋,像原承租公有住房、计划经济分配的福利房等。可去相关部门查询房产档案,确定房屋性质。
(三)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可收集结婚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以主张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房共同居住人权益也会予以合理保护。
1.公房共同居住人判定: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在被拆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者。
2.“他处住房”范畴:通过福利性质获取的房屋,像原承租公房、福利分房、部分出资福利房等。
3.特殊情况认定: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公房内住满五年,也视为共同居住人,可主张拆迁补偿款。
结论:
符合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或虽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情况,视为公房共同居住人,可主张拆迁补偿款,“他处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了公房共同居住人的界定标准。有本市常住户口等条件的人员,是基于对房屋居住权益和实际需求的考量,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而将因结婚居住满五年的无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视为共同居住人,体现了对婚姻关系和居住事实的尊重。“他处住房”的范围限定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避免了因他处有福利房仍参与此次拆迁补偿分配的不合理情况。如果大家在公房拆迁补偿方面有疑惑,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购买他人按揭中的房子,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转按揭,若银行允许,可将原房主剩余贷款转到自己名下,但多数银行已很少办理;二是提前还贷解押,可让原房主自筹资金或自己出资帮其还贷,出资时需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并明确违约责任;三是办理预告登记,防止原房主再售或抵押;四是合同明确权责,详细约定各项条款保障权益。
专业解答买房违约时,中介费退款办理需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规定违约情况下中介费退还事宜,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需与中介协商,证明违约非自身主观故意或中介未完全履行服务,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专业解答一房二卖情形下,两份合同效力应分别判断,若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通常均为有效,判定依据为合同双方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违法违规违公序良俗。房屋归属方面,已过户的归登记买受人,未过户但一方合法占有的可能归占有人,均未过户和占有的综合付款情况确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购房合同正本一般应给购房者。从法律角度讲,它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售房者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购房者有权持有以保障自身权益。在合同履行中,若出现问题,合同正本是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办理产权登记、贷款等手续时,相关部门也可能要求提供,因此购房者签完合同后应积极索要。
专业解答若房东卖房要求租客提前搬走,赔偿数额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有违约赔偿条款,按条款执行;若无,租客可要求房东赔偿实际损失,如寻找新住所产生的费用、搬家费等,还能主张因提前解约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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