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2000年10月1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斗殴一方或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未逞的,可以聚众斗殴(未遂)处罚。”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2002年10月25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09年三部门《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聚众斗殴需有互相殴斗的行为与犯罪既未遂的认定并不矛盾。以上是对聚众没斗殴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8-04-15 11:27: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