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程序因和解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获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且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法院审查合法便裁定认可并终结程序;二是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全面履行义务使债权人债权实现,法院会裁定终结。
2.和解成功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益,债务人可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经营,债权人也可能获更有利的清偿结果。
3.为保障和解顺利,债务人应制定合理可行的和解协议,积极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要在会议中审慎表决,监督债务人履约;法院需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确保公平合法。
法律分析:
(1)破产程序因和解终结的第一种情形是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获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有严格条件,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后法院会审查和解协议合法性,若合法则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第二种情形是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依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规定义务,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破产程序便失去继续存在意义,法院会裁定终结。和解成功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益,债务人可避免破产清算并恢复经营,债权人也可能获更有利清偿结果。
提醒:
和解协议达成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想通过和解使破产程序终结,可推动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获法院认可。组织债权人会议,争取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让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后向法院申请审查,确保和解协议合法,促使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应积极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从而让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和解协议通过且获法院认可可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超三分之二,通过和解协议。法院审查合法后,会裁定认可并终结程序。
2.债务人依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也能终结。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程序便无继续必要,法院会裁定终结。和解成功利于债务人恢复经营,债权人也可能获更好清偿。
结论: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有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获法院认可、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两种情形,和解成功对债务人与债权人都有益。
法律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当出现特定和解情形时会终结。第一种情形,和解协议需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要求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之后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法,就会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二种情形是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破产程序便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法院会裁定终结。和解成功对双方都有利,债务人可避免破产清算并恢复经营,债权人也可能获得更有利的清偿结果。若您在破产和解相关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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