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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关系的客体究竟是什么?是如何说明的?

熊** 广东-梅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14 09:59:05 95人阅读

我朋友最近报名了司法考试,为了准备考试在复习继承法的内容,他想知道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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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依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在夫妻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该转继承的遗产就属于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转继承的遗产分一半给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另一半再由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按照此种观点,被转继承人配偶的身份既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时又是转继承人。“

2018-04-14 10: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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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理和司法认知领域,对于转继承的性质,主要存在“继承遗产份额说”与“继承遗产权利说”之争,两种观点的分歧往往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南辕北辙。“继承遗产份额说”认为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及我国《继承法》确立的当然继承主义,即《继承法》第25条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以上是转继承的客体是什么的解答

2018-04-14 10:0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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