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内容为准。
法律解析:过去,若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且其中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形式多样,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现在判断遗嘱效力,关键看是否为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要件,而不论是否经过公证,这样能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体现遗嘱自由原则。如果对遗嘱效力、订立等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1.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民法典实施后,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内容为准,不论是否经过公证。这一修改能更好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充分体现遗嘱自由原则。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应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若有变更遗嘱的需求,及时订立新遗嘱,以保障自己意愿能得到准确执行。
-保存好遗嘱订立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见证人的联系方式、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过去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若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且包含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内容为准,不论其是否经过公证。
(3)遗嘱形式多样,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此次修改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使遗嘱自由原则得到更充分体现。
提醒:订立遗嘱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要件,有多份遗嘱时需注意以最后合法订立的为准,不同遗嘱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有多份遗嘱,应确认最后订立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二)对于遗嘱的保管要妥善,避免出现遗嘱丢失、损坏等影响遗嘱效力认定的情况。
(三)订立遗嘱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后续因遗嘱效力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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