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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另嫁双方子女赡养义务是怎么样的呢?

易** 广东-珠海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4.13 18:33:12 173人阅读

夫妻因为一些事情导致离婚,所以想在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女子另嫁双方子女赡养义务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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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按你的描述,那位母亲年老后,孩子有赡养义务。
  即使当初这位母亲没有支付抚养费、探望孩子等行为,没尽到任何母亲的义务,或在人间消失了很多年,孩子也不能完全免除赡养义务。

2018-04-13 18:4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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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女子另嫁双方子女赡养义务如下:嫁出去的女儿依然存在赡养义务。即使你没有收入,你丈夫的收入作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也算是你的收入,所以依然要赡养父母。

2018-04-13 18:3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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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法条诠解]本条是关于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一致。确立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是一定亲属间成立的私法上的法定义务,与国家的扶助和社会的扶助有本质的区别。其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扶养请求权具有一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消等。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依据是否需要扶养义务人付出代价为标准,可以将亲属之间的扶养立法分为两种立法主义。其一是将扶养分为要求扶养义务人作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作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狭义扶养义务两类。两者的区别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本质的义务,履行生活保持义务时要求作出自我牺牲,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生活程度相等,形象地说就是,“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而生活扶助义务是偶然的、例外的义务,在履行生活扶助义务时,是在不牺牲自己的与地位相当的生活的限度内,给予必要的生活费。其二是法律未作明文区别的立法主义。我国1980年《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未作出区分。即在立法上采纳第二种立法主义。我国学者对于这两种义务之间有无先后顺序讨论不多,近来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作出区分,说“从法理上和立法中区分开生活保持义务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益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间的抚养义务和夫妻之间的义务应该要求付出较大的代价;对于其他需要扶养的人也应该要求降低甚至恶化自2、需要扶养的配偶、需要抚养的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的生活水平来满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需要。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本条规定第一款虽然仅提到“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对此规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就是接受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2.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此为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适用须知]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2.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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