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按被管理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比例分段累计算。不超100万,收费12%以下;超100万至500万部分,10%以下;超500万至1000万部分,8%以下;超1000万至5000万部分,6%以下;超5000万至1亿部分,3%以下;超1亿至5亿部分,1%以下;超5亿部分,0.5%以下。
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算入总额。
3.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收费标准可调整。
结论:
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按被管理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累计计算,有明确比例范围,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总额,也可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法律解析:
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有具体的分段比例规定。不超一百万元的部分,收费在12%以下;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10%以下;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8%以下;超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6%以下;超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3%以下;超一亿元至五亿元部分,1%以下;超五亿元部分,0.5%以下。同时,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收费计算的财产价值总额。并且,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能达成一致,收费标准是可以适当调整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破产管理人的合理报酬,也考虑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若在企业破产管理收费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按被管理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不超百万元部分按12%以下确定,超百万至五百万元部分按10%以下确定,超五百万至一千万元部分按8%以下确定,超一千万至五千万元部分按6%以下确定,超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按3%以下确定,超一亿元至五亿元部分按1%以下确定,超五亿元部分按0.5%以下确定。同时,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且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时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
1.企业应明确破产管理人收费计算方式,确保收费合理合规。
2.担保权人要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利益。
3.各方可积极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争取调整收费标准以降低成本。
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与被管理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相关,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不超一百万元的,收费在12%以下;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费在10%以下;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费在8%以下;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费在6%以下;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费在3%以下;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部分,收费在1%以下;超过五亿元部分,收费在0.5%以下。
(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财产价值总额的计算范围。
(3)若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能协商一致,收费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提醒:企业和债权人需关注收费计算方式,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总额可降低成本。不同破产情况收费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收费情况。
(一)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按被管理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分情况计算。不超一百万元的,收费在12%以下;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费在10%以下;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费在8%以下;超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费在6%以下;超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费在3%以下;超一亿元至五亿元部分,收费在1%以下;超五亿元部分,收费在0.5%以下。
(二)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算在上述财产价值总额内。
(三)若能和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收费标准可以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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