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职守罪里,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包含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2.没到30万元,但司法机关立案前,管理责任人确实追不回的经济损失,也算重大损失。
3.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经济损失指立案时已造成的财产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结论:
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但立案前无法追回的损失也算;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玩忽职守罪的判定中,经济损失是重要衡量标准。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就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即便损失未到30万元,但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无法追回的损失,也按此认定。而当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里的经济损失范围包括立案时实际已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玩忽职守罪在经济损失方面的认定界限,有助于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和专业帮助。
1.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有明确标准。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30万元但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确实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都属于此情形。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里的经济损失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财产损失,涵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2.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要加强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培训,避免因玩忽职守导致损失。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玩忽职守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旦发生损失,应尽快启动追损程序,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同时,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认定玩忽职守罪,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法律分析:
(1)玩忽职守罪的判定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紧密相关,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是认定此情形的一个标准。例如在一些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工作中,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达到这个数额,就可能构成该罪。
(2)即便经济损失未达30万元,但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负有管理职责人员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也会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这体现了对职责履行的严格要求。
(3)当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上会更重。这里的经济损失包括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提醒:公职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涉及玩忽职守行为,应及时统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若达到30万元以上,可能会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当经济损失未达30万元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要尽力追回损失,若在司法机关立案前确实无法追回,这部分损失也会计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范围。
(三)一旦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罚会更严厉。相关人员要重视经济损失的统计和控制,避免情节恶化。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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