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且到期。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到了履行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时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像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不可代位行使。
结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这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债权合法且已到期是基础,只有受法律保护且到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资格。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这里的“怠于行使”明确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已到期,否则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同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不能被代位行使。如果在实际情况中,你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有效债权受法律保护,到期后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未到期时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四是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不能被代位行使。
为保障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行使,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债务人债权动态,一旦发现符合条件应尽快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代位权。同时,在交易中可提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降低风险。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这是基础条件。合法有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到期后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保障自身权益。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明确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若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债权人可采取措施。
(3)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到期。若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代位行使缺乏依据。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这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不可被代位行使。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严格符合上述条件,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保自身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履行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只有受法律保护且到期的债权,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可能。
(二)留意债务人是否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若未采取这些方式,且影响到自己到期债权实现,可考虑行使代位权。
(三)确认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因为次债务人在其债权未到期时无履行义务,此时无法代位行使。
(四)明确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不能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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