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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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挂名股东名下财产,关键在于判断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挂名股东仅代持股权,非实际出资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挂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收集证据。若主张挂名股东仅为代持,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实际出资人。
2.协商处理。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双方应先尝试协商分割方案。
3.遵循法律规定。涉及其他股东时,严格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离婚分割挂名股东名下财产,核心在于判断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能证明挂名股东仅为代持,并非实际出资人,那么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挂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类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分割。
(3)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决。当涉及其他股东时,需依照公司法规定处理。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若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可能成为公司股东。
提醒:
离婚分割挂名股东名下财产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认股权性质:先收集证据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若能证明仅代持股权,非实际出资人,离婚时该股权不参与分割。
(二)协商分割:若挂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先自行协商处理股权分割问题。
(三)法院判决: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若涉及其他股东,按公司法规定处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离婚分割挂名股东名下财产,重点是判断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能证明挂名股东仅代持,非实际出资人,通常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2.若挂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股权在婚姻期间取得,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3.涉及其他股东,按公司法规定处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买,分割转让所得;既不同意转让也不买,视为同意,另一方或成股东。
结论:
离婚分割挂名股东名下财产,关键看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仅代持非实际出资,一般不分割;若为实际出资且婚姻存续期取得,通常属共同财产,分割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涉及其他股东需按公司法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首先,若有证据表明挂名股东只是代他人持有股权,并非实际出资人,依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股权一般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不参与分割。而当挂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且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当涉及其他股东时,要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例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就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您在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挂名股东股权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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