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担保赋予债权人自主选择执行顺序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债,也能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债权人有两种追偿方式,既可以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法清偿时再找保证人;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3.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4.建议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追偿顺序,如债务人有较强偿债能力可先向其追偿。保证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情况,在承担责任后积极行使追偿权。
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赋予债权人执行顺序的自主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有两种途径主张权利。一是先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二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且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公平性。
提醒:
债权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避免错过追偿时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遇阻,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一)债权人在连带担保中具有执行顺序的选择权。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先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连带担保里,债权人能自主决定执行顺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债,也能直接让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2.债权人追偿方式灵活,可先找债务人,债务人无法清偿时再找保证人;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无需先追债务人。
3.保证人担责后,若无特殊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结论:
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执行顺序,可先向债务人追偿或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担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在连带担保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赋予了债权人选择权。其既能够先找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再让保证人承担责任;也能越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除有特别约定,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过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规定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连带担保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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