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情形因经营内容而异。非法经营食盐,50吨以上或曾受2次以上处罚又经营10吨以上属于特别严重。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达100万或违法所得20万以上;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500万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为特别严重情形。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25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认定为特别严重。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5倍以上也属特别严重。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需准确认定特别严重情形,依法惩处犯罪。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法律分析:
(1)在非法经营食盐方面,当非法经营数量达到五十吨以上,或者有过两次以上因非法经营食盐受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达十吨以上,就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情形。
(2)对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
(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非法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五倍以上,通常认定为特别严重。
提醒:非法经营不同物品达到特别严重情形会面临更重处罚,经营活动务必合法合规,涉及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对于非法经营食盐行为,要避免非法经营数量达到五十吨以上,若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续非法经营食盐数量不能达到十吨以上。
(二)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不能超过一百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不能超过二十万元;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不能超过五百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不能超过十万元。
(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不能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不能达到十万元以上;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达到情节严重数额的五倍以上。
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情形的规定中,对不同非法经营行为的数额及情节标准进行了明确划分,用以界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情形。
1.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情形,因经营行为而异。
2.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超五十吨,或曾两次受罚后又经营超十吨,属特别严重。
3.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超百万或获利超二十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超五百万或获利超十万,算特别严重。
4.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超二十五万或获利超十万;其他扰乱市场行为,达情节严重数额五倍以上,认定为特别严重。
结论:
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情形在不同非法经营行为中有不同认定标准,涉及食盐、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烟草专卖品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解析:
对于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经营数量达五十吨以上,或曾因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且数量在十吨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情形。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认定为特别严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非法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五倍以上通常认定为特别严重。这些标准有助于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的严重程度。如果遇到涉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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