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送养人列为原告。其理由是:
(1)解除收养关系的主体关系虽然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种关系的成立则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依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收养、送养书面协议后形成的(只有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俗话说,解铃还得系铃气。收养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协议解除还是协议不成提起诉讼,如果被收养人仍未成年,也理应由送养人与收养人来进行。
(2)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是民事法律活动,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进行。如果需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也就不能正常地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法律活动。
(3)送养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样送养人就仍负有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坡收养人的义务。
专业解答在同居关系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讼,通常原告是子女。对于未成年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一方)代替他们起诉。这是为了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护,追讨必要的抚养费,以满足他们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专业解答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告主体是股东或者是公司。当然的不同情况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诉讼主体,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股东必须要按照期限足额的缴纳公司章程当中所规定具体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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