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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购买了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放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二)若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符合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犯专利权。
(四)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时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相关产品,不侵犯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31 07: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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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他人使用、销售等不算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等,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等,按相关协议或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4.专为科研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
5.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等,不构成侵权。
2026-01-31 07:1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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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五种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专利产品售出后的使用等行为、申请日前已有的制造使用行为、外国运输工具临时使用、专为科研实验使用、为行政审批信息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这些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对于专利产品售出后的使用等行为,是为了促进商品的正常流通和利用;申请日前已有的制造使用行为,保障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外国运输工具临时使用是基于国际交往和运输便利的考虑;专为科研实验使用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行政审批信息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是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顺利进行。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专利权的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6-01-31 06:4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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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中,有几种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专利产品售出后的使用等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准备并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时为自身需要使用、专为科研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信息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等。
1.对于专利产品售出后的情况,市场主体可放心使用、销售等,无需额外获得专利权人许可,这有利于产品的市场流通。
2.对于申请日前已开展相关活动的,应注意严格限定在原有范围内,避免超范围使用引发侵权风险。
3.外国运输工具相关情况,需依据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执行。
4.科研实验使用要确保目的纯粹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
5.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进行操作。
2026-01-31 04:4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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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商品正常的市场流通。
(2)在专利申请日前就有制造、使用相关行为或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不侵犯专利权,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相关领域,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基于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不侵权,有利于国际运输的正常开展。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鼓励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5)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药品或器械不侵权,有利于医药和医疗器械的审批工作。
提醒:不同的不侵权情形有各自的条件和范围,若对自身行为是否属于不侵权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4:00: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