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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执行有异议该如何解决

王** 湖北-恩施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30 17:42:53 321人阅读

孩子抚养费执行有异议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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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抚养费执行有异议可通过不同途径解决。若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若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实体内容有异议,可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法院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时,及时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关注法院审查进度及结果,不服裁定及时申请复议。
2.对实体内容有异议起诉时,提前收集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权益。

2026-01-30 20: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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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对孩子抚养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十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若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实体内容有异议,可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在此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很重要。

提醒:
处理抚养费执行异议要注意时间节点,把握好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30 20: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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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十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实体内容有异议,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法院结合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6-01-30 19:0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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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对孩子抚养费执行有异议,解决途径如下:若对执行行为不满,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10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若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实体内容有异议,可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决,解决时要收集证据支持主张。

2026-01-30 18:3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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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孩子抚养费执行有异议,若针对执行行为,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书面异议,不服裁定还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针对实体内容,可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且解决时要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时,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实体内容有异议,可另行起诉,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收集证据在整个过程中十分重要,它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在孩子抚养费执行问题上遇到难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18:09:25 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金额异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三)管辖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四)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五)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表现在: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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