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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要担责任么

霍** 广东-云浮 家庭暴力咨询 2026.01.28 03:16:01 467人阅读

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要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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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是否担责不能一概而论。当女方先动手属于正当防卫时,也就是为避免自身遭受正在进行的家暴侵害,采取制止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无需承担责任。就像男方即将实施暴力,女方为阻止先出手且力度合理的情况。
(2)若女方先动手并非出于正当防卫,而是主动挑起冲突、故意伤害男方,导致男方人身损害,就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形式包含民事赔偿,若伤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判断时要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双方力量对比、后续行为等因素。

提醒:
遭遇家暴情况复杂,判断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情形。若涉及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28 08: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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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是否担责,要确定其是否为正当防卫。若为使自身免受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侵害而合理制止,未超必要限度,不用担责。
(二)若女方先动手不是正当防卫,主动挑起冲突、故意伤害对方并造成人身损害,需担责。责任有民事赔偿,伤害严重时会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判断过程要结合事件起因、双方力量对比、后续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28 07:0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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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是否担责,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若为正当防卫,即女方为免受正在发生的家暴而制止,且未超必要限度,则无需担责,像男方要施暴,女方合理阻止。
2.若女方先动手不是正当防卫,是主动挑事、故意伤害对方并造成人身损害,就要担责。责任有民事赔偿,伤害严重的话,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判断时要综合事件起因等因素。

2026-01-28 06: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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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是否担责要具体判断,正当防卫无需担责,主动伤害则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若女方先动手是正当防卫,即处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暴力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用承担责任,像男方正要施暴,女方合理出手阻止就属此类。但如果女方先动手不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是主动挑起冲突、故意伤害男方并造成人身损害,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形式有民事赔偿,伤害程度高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判断时要综合事件起因、双方力量对比、后续行为等因素。若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8 06:0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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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家暴中先动手是否担责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若为正当防卫,即女方为免受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用担责,像男方正要施暴,女方合理出手阻止。

2.若女方先动手不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是主动挑起冲突、故意伤害对方并造成人身损害,就需承担责任。责任形式有民事赔偿,伤害程度高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判断女方是否担责,要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双方力量对比、后续行为等因素,以确保责任判定公平合理。

2026-01-28 04:31:41 回复

解答如下,《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担保物权人对其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可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从该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清偿。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则受到限制,具体包括: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自起施行)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该规定的立法旨意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抵押、质押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以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提供了防范风险的必要信息和手段。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起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据此,在企业破产的场合,虽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场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关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平衡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关系,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收入,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公布)进一步规定,“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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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2 15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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