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江门法律咨询 > 江门离婚法律咨询 > 原配与对方分开三年找小三要钱行不行

原配与对方分开三年找小三要钱行不行

张** 广东-江门 离婚咨询 2026.01.28 03:18:57 307人阅读

原配与对方分开三年找小三要钱行不行

其他人都在看:
江门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江门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和支配,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当出轨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时,此行为明显超越了其对财产的正常处分权限,构成无权处分。
(3)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益,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和秩序要求。
(4)原配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财产,需提供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以此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支持原配的诉求。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07:42:01 回复
咨询我

(一)收集证据: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出轨方赠与财产给小三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赠与协议、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这些证据能有力支撑诉求。
(二)沟通协商:可以先尝试与小三沟通,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诉求,要求其返还财产,和平解决问题。
(三)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方未经原配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属于无权处分,原配有权要求返还。

2026-01-28 06:40:38 回复
咨询我

1.原配能向小三要回钱。婚姻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多属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2.若出轨方私自把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侵犯了原配权益,属于无权处分。
3.原配可因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同意,要求小三返还。
4.只要有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证据,走法律途径,法院一般会支持原配诉求。

2026-01-28 05:15:1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原配可以向小三要钱,只要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通常能要回。
法律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若出轨方未获原配同意,就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赠与行为侵犯了原配对于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同时,这种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原配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只要原配能拿出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证据,证明出轨方有赠与财产给小三的事实,法院一般会支持原配的诉求。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8 04:33:58 回复
咨询我

原配可以向小三要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出轨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既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益,又属于无权处分,还违背公序良俗。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收集证据。原配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出轨方赠与财产给小三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
2.走法律途径。凭借收集到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一般会支持原配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诉求。

2026-01-28 03:53: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属于。复婚是指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彼此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一起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共同有过婚姻关系的两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的对象是相同的,如果与不同的结婚对象结婚的则是再婚。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无论是结婚还是复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二者的手续是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区别在于办理复婚登记后,要将原来的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然后发复婚证,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不因他人的强迫和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携带相关证明一起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手续。婚姻登记处一般会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才会发给复婚证,这样才是合法夫妻。假如双方没有复婚登记,私下就一起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在第二次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