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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赔偿时具体标准数额是多少

严* 浙江-舟山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27 02:04:41 466人阅读

好意同乘赔偿时具体标准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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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赔偿无具体标准数额,非营运机动车致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应减轻赔偿,但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1.确定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先依据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各项费用计算有规定。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最终赔偿数额由法院判定。要综合事故责任比例、受害人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建议搭乘双方明确风险,驾驶人谨慎驾驶。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定责,收集费用凭证。双方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7 07: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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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好意同乘赔偿无具体标准数额,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通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确定赔偿数额需结合具体情况,第一步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
(3)赔偿项目一般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算有相应规则,例如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最终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事故责任比例、受害人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根据具体案情判定。

提醒:
好意同乘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06:2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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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划分。
(二)对于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要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误工费方面,准备好能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材料。
(三)若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综合事故责任比例、受害人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判定最终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6-01-27 05:4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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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同乘赔偿无具体标准。非营运机动车事故致无偿搭乘人受损,属机动车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但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2.赔偿数额依具体情况定。先按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
3.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费按凭证算,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
4.最终赔偿由法院综合事故责任、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判定。

2026-01-27 04:4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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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好意同乘赔偿无具体标准数额,若机动车一方担责应减轻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赔偿数额结合多因素由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需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不在此列。赔偿数额确定需先以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算有规可循,像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凭证确定,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要综合事故责任比例、受害人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定。若遇到好意同乘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7 03:13:18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19号)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下,具体的金额应由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来确定,并不是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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