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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信用卡有不利情形能否立案

李** 云南-保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25 00:40:55 356人阅读

借别人信用卡有不利情形能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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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他人信用卡出现不利情况是否能立案,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若借卡人冒用持卡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
2.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满足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等条件。
3.若借卡人透支不还,给持卡人造成损失,这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持卡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公安机关通常不会以刑事犯罪立案。
4.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转借信用卡违反相关规定,持卡人要承担转借带来的风险。
5.判断能否立案,关键看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民事纠纷不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范围内。

2026-01-25 05: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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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别人信用卡后,是否能立案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借卡人冒用身份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会立案。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等条件。
(2)若借卡人只是透支不还致持卡人受损,这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持卡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公安机关通常不进行刑事立案。
(3)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转借信用卡违反相关规定,持卡人要承担转借带来的风险。判断能否立案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民事纠纷不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范围内。

提醒:转借信用卡有风险,若遇借卡人不还款情况,先确定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不确定时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4:3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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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借卡人冒用持卡人身份诈骗且数额较大,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此时要收集好借卡人冒用身份、实施诈骗及涉及金额等相关证据。
(二)若借卡人透支不还,持卡人可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
(三)持卡人要认识到转借信用卡违反规定,以后避免转借信用卡,降低自身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026-01-25 02:5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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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别人信用卡产生不利情形能否立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冒用身份诈骗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会立案,透支不还属民事纠纷一般不刑事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借卡人冒用持卡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满足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但如果只是借卡后透支不还,这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持卡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公安机关通常不进行刑事立案。同时,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转借违反规定,持卡人需承担相应风险。判断能否立案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民事纠纷不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范围内。如果遇到借信用卡产生不利情形的问题,难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5 02: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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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别人信用卡产生不利情形是否立案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借卡人冒用持卡人身份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会立案;若只是借卡后透支不还致持卡人损失,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公安机关通常不进行刑事立案。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若发现借卡人冒用身份诈骗,持卡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
-对于借卡透支不还的情况,持卡人可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避免此类问题,持卡人应严格遵守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不随意转借。

2026-01-25 00:54:36 回复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三、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生,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现金,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以上便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1)自动成立。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1)自动成立。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2)确认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3)批准成立。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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