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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杨* 天津-宁河区 专利咨询 2026.01.24 07:14:27 322人阅读

哪些情形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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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时,可依据上述几种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一)若产品是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且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之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行为不侵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认定为侵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24 09: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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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算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他人使用、销售等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4.专为科研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
5.为行政审批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情况。

2026-01-24 08:2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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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获的产品售出后使用等、申请日前已制造使用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需要使用、专为科研实验使用、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药品或器械等情形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这些情形被明确排除在侵犯专利权范围之外。第一种情形是为了保障商品正常流通和市场交易,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使用等行为不应再受专利限制。第二种是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他人专利申请而无法继续在原有范围生产经营。第三种是基于国际惯例和互惠原则,方便外国运输工具的正常通行。第四种是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五种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需要。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专利权相关的问题,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情况,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4 08:1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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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些情形确实不属于侵犯专利权。这是基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既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技术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发展。
2.对于第一种情形,产品售出后后续的使用等行为,可促进商品的正常流通,避免对市场交易造成过多限制。第二种情形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避免对其前期投入造成损害。第三种情形是为了保障国际运输工具的正常通行。第四种情形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五种情形则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需要。
3.建议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企业和科研机构等主体,要准确把握这些不侵权情形,在合法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规则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026-01-24 08:1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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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获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产品正常的市场流通。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这是对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利于国际运输便利。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鼓励科研创新。
(5)为行政审批提供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不侵权,保障医药等行业审批流程。

提醒:判断是否侵权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有不同判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4 07:20: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先用权人的利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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