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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状况下会产生精神损失费支付

杨** 黑龙江-绥化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2 11:34:43 392人阅读

何种状况下会产生精神损失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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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失费。
2.人身权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受侵害,达严重程度,如导致长期抑郁等,被侵权人可索赔。
3.遗像、祖传纪念品等特定物被永久性毁损、灭失,所有人可主张赔偿。
4.主张精神损失费要合理,且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2026-01-22 16: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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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然人在人身权益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时,可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但要在合理范围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多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如导致长期抑郁、精神失常等,被侵权人可索赔精神损失费。同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像遗像、祖传纪念品等,若因侵权行为永久性毁损、灭失,给所有人带来严重精神痛苦,所有人也能主张。不过,主张精神损失费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且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若遇到此类情况,且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15:4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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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人身权益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或具人身意义特定物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时,可请求支付精神损失费。人身权益涵盖生命权、身体权等多项权利,受侵害达严重程度,如导致受害人长期抑郁、精神失常,被侵权人可索赔。具人身意义特定物如遗像、祖传纪念品等,因侵权永久性毁损、灭失,所有人也能主张。

为保障合理索赔,建议如下:
1.索赔应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度主张。
2.承担举证责任,收集能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物品价值证明等。

2026-01-22 14:3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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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然人在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失费支付。人身权益涵盖生命权、身体权等多项权利,当这些权利受侵害达到严重程度,如导致受害人长期心理问题,被侵权人可索赔。
(2)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像、祖传纪念品等,若因侵权行为永久性毁损、灭失,使所有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所有人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3)主张精神损失费要在合理范围内,同时被侵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醒:
主张精神损失费需合理举证,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和赔偿标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3: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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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自然人遇到人身权益受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物品受损照片等,以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因果关系。
(二)索赔金额要合理,可参考类似案例和自身实际精神痛苦程度来确定。
(三)若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失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6-01-22 13:03:01 回复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为补偿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34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不予受理。  (二)过错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承担责任的内容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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