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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想再见到女方行不行

孟** 云南-临沧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0 05:20:34 376人阅读

离婚后不想再见到女方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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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离婚程序后,法律上没有必须和女方见面的义务,可选择不见。
2.若有子女,出于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可能需见面沟通,这是为保障孩子权益。
3.离婚时有未处理完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也可能要见面协商。
4.不想见面,可用书面或第三方转达等方式沟通。
5.女方行为构成骚扰等侵权,可报警或民事诉讼维权。

2026-01-20 09: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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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没有法定必须见女方的义务,可选择不见,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见面沟通,不想见面可通过其他方式,女方构成侵权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程序完成后,双方在法律上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必须见面的强制义务。不过,若涉及子女权益保障,像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有必要进行沟通,这是法律所要求保障子女权益的体现。同时,若离婚时有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遗留问题,见面协商也是合理解决途径。若不想见面,书面沟通、第三方转达等方式都是可行的。若女方的行为对你造成骚扰等侵权情况,你有权利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你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0 09:5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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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从法律上没有必须见面的义务,可自主选择不见女方。不过在特定情形下,见面沟通有必要。

若双方育有子女,为保障子女权益,在抚养、探望等问题上需进行必要沟通,可能会有接触。若离婚时有未处理完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也需见面协商解决。

若不想见面,可通过书面、第三方转达等方式沟通。若女方行为构成骚扰等侵权行为,可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在涉及子女问题上,以子女利益为重,尽量心平气和沟通。处理财产和债务问题时,保存好相关证据。遇到女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026-01-20 09:1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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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完成离婚程序后,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见面的义务,个人可自主决定是否与女方见面。
(2)若有子女,为保障子女权益,在抚养、探望等问题上可能需要与女方接触沟通。
(3)离婚时若存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未处理完的问题,也可能需见面协商。
(4)若不想见面,可采用书面、第三方转达等方式沟通。
(5)若女方行为构成骚扰等侵权,可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面对不同的离婚后续情况,处理方式有别。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7: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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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子女,为保障子女权益,在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上可进行必要沟通见面;若不想见面,可采用书面、第三方转达方式沟通。
(二)离婚时有未处理完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可选择见面协商解决,不想见面同样能通过书面、第三方转达沟通。
(三)若女方行为构成骚扰等侵权行为,可通过报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即便离婚,为子女权益父母需进行必要沟通。

2026-01-20 05:48:1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再审案件中,如果想会见犯人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您好,关于怎么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再审案件中,如果想会见犯人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对于如何会见再审步骤中的犯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何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再审案件中,如果想会见犯人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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