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法典,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责的时间段,这个期间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
2.要是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清楚,那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的六个月。
3.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没让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这时,担保人能拒绝承担担保义务。
4.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抗辩,法院会支持。债权人不能通过法律让担保人担责,只能找债务人要债。
法律分析: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时间范围,且具有确定性,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
(2)当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3)在保证期间内,对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要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若未做到,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4)当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后,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以保证期间经过抗辩,法院会支持,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提醒:
债权人务必留意保证期间,及时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要明确自身保证类型和保证期间,维护自身权益。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债权人,要明确保证期间的重要性,在与保证人约定保证合同时,清晰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出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若未约定,需牢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内及时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于保证人,要关注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按规定行使权利,可拒绝承担担保义务。当债权人起诉时,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三)对于债务人,若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会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应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结论: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免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责的关键时段,其性质特殊,不会出现中止、中断和延长情况。当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要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履行上述行为,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此时,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若债权人起诉,担保人以保证期间经过抗辩,法院会支持。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担保人担责,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若大家在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时段,且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若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需按不同保证类型采取相应行动,否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债权人应明确保证类型,在保证期间内,对一般保证人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时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避免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
-担保人要清楚自身保证责任的期间,当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采取有效行动时,可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若被起诉,可依据保证期间经过进行抗辩。
-若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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