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在争取抚养权时可优先考虑。
(二)子女长期和一方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该方在抚养权争夺中优先。
(三)一方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前者在抚养权问题上优先。
(四)子女跟一方生活更有利成长,而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该方优先获得抚养权。
(五)父母抚养条件相近都想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长期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老人有能力并愿意帮忙照顾,可作为优先抚养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若一方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生育,在子女抚养权上可优先考虑。
2.子女长时间和一方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该方优先获得抚养权。
3.一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前者优先。
4.一方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患病或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情况,前者优先。
5.双方抚养条件相近,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老人有能力帮忙照顾,可作为优先条件。
结论: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对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老人有能力照顾等情形时,可优先获得抚养权。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和成长环境。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意味着该方可能更依赖与子女共同生活;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稳定更利于成长;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对现有子女会更专注;对方有严重疾病或不良情形不利于子女健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助力也能为子女成长提供保障。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子女在更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如果您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遇到类似情况,或是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中,多种情形会使一方获得优先考虑。包括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不利成长、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抚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对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况,以及父母抚养条件相近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老人有能力照顾等。
为合理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建议如下:
1.涉及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情况,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2.对于子女生活环境,可提供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学校证明、社区证明等。
3.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应提供医疗诊断或相关事实证据。
4.若涉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需老人出具愿意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证明。
法律分析:
(1)一方因绝育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出于保障生育权益及子女成长稳定性,可优先获得抚养权。
(2)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改变环境可能影响其健康成长,从子女利益出发,该方优先。
(3)一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无其他子女方在情感投入等方面可能更专注,可优先考虑。
(4)一方能给子女良好成长环境,另一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为子女健康成长,前者优先。
(5)父母抚养条件相当,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老人有能力和意愿帮忙照顾,可作为优先条件,利于维持子女生活的连续性。
提醒:抚养权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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