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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韩** 天津-南开区 专利咨询 2026.01.18 09:32:02 466人阅读

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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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产品合法流转后的正常使用。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利于国际运输的便利。
(4)科研实验使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鼓励了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
(5)行政审批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构成侵权,有助于医药等行业的审批流程。

提醒:实际判定是否侵权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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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和运用这些不认定侵权的情形,以下有相关建议:
(一)对于专利权用尽情形,购买专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保留好购买凭证,以证明产品来源合法。
(二)若主张先用权,需要提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研发资料等。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所属方,要了解并遵守所属国与中国的相关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四)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时,应确保使用目的纯粹是科研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为行政审批使用专利药品或器械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18 14:0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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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形,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
1.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销售等不侵权。
2.先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或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不算侵权。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按相关规定使用专利不侵权。
4.科研实验使用:为科研和实验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
5.行政审批需要:为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不侵权。

2026-01-18 12: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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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专利权存在多种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需要而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等。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经权利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后续使用等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先用权给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相关准备的主体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临时过境是为了便利国际运输,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规定在自身装置设备中使用专利不侵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有利于推动科学进步。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需求。若大家在专利相关事务中遇到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18 11: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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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存在多种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研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需求使用等情况,这些情形在法律上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对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产品销售时明确权利边界,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在发现疑似侵权行为时,先判断是否属于不侵权情形。
3.对于使用方,若依据先用权继续制造使用,要保留好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展相关活动的证据。在临时过境使用专利、为科研实验或行政审批使用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18 11:27:26 回复

解答如下,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善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2000年修改以前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免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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