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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产品合法流转后的正常使用。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利于国际运输的便利。
(4)科研实验使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鼓励了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
(5)行政审批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构成侵权,有助于医药等行业的审批流程。
提醒:实际判定是否侵权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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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和运用这些不认定侵权的情形,以下有相关建议:
(一)对于专利权用尽情形,购买专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保留好购买凭证,以证明产品来源合法。
(二)若主张先用权,需要提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研发资料等。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所属方,要了解并遵守所属国与中国的相关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四)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时,应确保使用目的纯粹是科研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为行政审批使用专利药品或器械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18 14:0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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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形,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
1.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销售等不侵权。
2.先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或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不算侵权。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按相关规定使用专利不侵权。
4.科研实验使用:为科研和实验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
5.行政审批需要:为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不侵权。
2026-01-18 12: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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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专利权存在多种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需要而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等。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经权利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后续使用等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先用权给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相关准备的主体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临时过境是为了便利国际运输,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规定在自身装置设备中使用专利不侵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有利于推动科学进步。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专利产品,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的需求。若大家在专利相关事务中遇到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18 11:5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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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存在多种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研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需求使用等情况,这些情形在法律上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对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产品销售时明确权利边界,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在发现疑似侵权行为时,先判断是否属于不侵权情形。
3.对于使用方,若依据先用权继续制造使用,要保留好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展相关活动的证据。在临时过境使用专利、为科研实验或行政审批使用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18 11:27: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