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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股东退股股份怎么处理

樊* 河南-开封 合伙联营咨询 2026.01.17 13:34:59 432人阅读

合伙公司股东退股股份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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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组织与公司在成员退出机制上有明显差异。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东,成员为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要按退伙时企业财产状况结算并退还财产份额,有未了结事务则待了结后结算,若退伙人造成损失会从其财产份额中扣减。
2.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东,股东退股可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外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法定情形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建议:合伙人或股东在退伙或退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合伙企业退伙时应及时处理未了结事务,明确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要遵循法定的表决程序,法定退股情形出现时要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7 19: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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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伙与公司概念有别,合伙公司中不存在股东,对应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东。
(2)在合伙企业里,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要和退伙人按照退伙时企业财产状况结算,并退还其财产份额。若有未了结事务,需等事务了结后再结算。若退伙人给企业造成损失,要进行赔偿,赔偿款从其财产份额中扣减。
(3)对于公司股东退股,可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外,在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法定情形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提醒:
不同的退伙或退股情形法律规定不同,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9: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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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处理
其他合伙人要和退伙人根据退伙时企业财产状况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若有未了结事务,等事务了结后再结算。若退伙人给企业造成损失,需从其财产份额中扣减赔偿款。

(二)公司股东退股方式
1.股份转让: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法定情形下,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026-01-17 18: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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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公司没有股东概念,是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东。
2.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要按退伙时企业财产情况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有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结算。若退伙人造成损失需赔偿,从财产份额里扣减。
3.公司股东退股,可把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给外人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能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如公司连续盈利却不分红等法定情况。

2026-01-17 16:4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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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伙公司不存在股东,退伙为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东。合伙人退伙需按企业财产状况结算,公司股东退股可转让股份或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合伙企业和公司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要按照退伙时企业财产状况和其进行结算,退还财产份额。若有未了结事务,需等事务了结后再结算。若退伙人给企业造成损失,要从其财产份额中扣减相应赔偿。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方式有两种。一是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在法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合伙企业退伙或公司股东退股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5:08:40 回复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提讼,但是不能依据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两种。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是由集体共有财产折价入股或向企业投资形成。原国家体改委经同意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股份合作制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现阶段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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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9 17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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