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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借钱给第三者该怎么办

廖** 黑龙江-佳木斯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7 10:08:09 449人阅读

婚姻存续期借钱给第三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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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一方私自将大额共同财产借给第三者,这无疑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2)未借款的配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像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明确款项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收集好证据后,可先尝试与借款方沟通协商,要求对方返还借款。
(4)若协商不成,未借款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借款,法院一般会支持合法诉求。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5: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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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通过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以及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维权的基础,能明确借款情况和财产性质。
(二)沟通协商:与借款方就借款返还事宜进行沟通,尝试和平解决问题。
(三)起诉维权:若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借给第三者,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2026-01-17 14: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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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以及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把大额财产借给第三者,侵犯了另一方权益。
2.沟通协商:和借款方沟通,要求返还借款。
3.起诉维权:若协商无果,可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借款行为无效并让第三者还钱,法院一般会支持合理诉求。

2026-01-17 13:3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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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存续期一方借钱给第三者,未借款的配偶可收集证据,先与借款方协商要求返还,协商不成可起诉确认借款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借给第三者,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未借款配偶的财产权益。未借款配偶可先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以及款项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尝试与借款方沟通协商,要求返还借款。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借款,法院一般会支持此类合法诉求。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2:3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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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款的配偶面对婚姻存续期一方借钱给第三者的情况,可采取收集证据、协商、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借给第三者,侵犯了另一方财产权益。
1.收集证据: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和款项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沟通协商:与借款方沟通,要求其返还借款。
3.起诉维权: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借款,法院通常会支持合法诉求。

2026-01-17 11:04:26 回复

已经说得很清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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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60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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