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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抚养方行使子女探望权的时间先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多因素考量,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原则确定,若探望不利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抚养方行使子女探望权的时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首先倡导父母双方自行协商,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约定短期定期探望,像每周或每月一次,也能约定寒暑假集中进行较长时间的探望。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综合子女年龄、学习生活安排、父母居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若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再恢复。
如果大家在子女探望权时间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6-01-15 2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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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抚养方探望子女时间法律未明确规定,通常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会综合子女年龄、学习生活安排及父母居住工作情况等因素。
若父母能达成一致,可选择短期定期探望,如每周或每月一次;也能约定寒暑假等较长时间集中探望。若无法协商,法院会以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为保障子女权益和父母探望权,父母应尽量协商确定探望时间,达成合理可行的协议。若协商不成,法院应公正判决,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若出现不利于子女的探望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2026-01-15 20:1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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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抚养方行使子女探望权时间法律未明确规定,优先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这样能体现双方意愿,保障灵活性。比如双方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约定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探望。
(2)当协议不成,法院会综合子女年龄、学习生活安排、父母居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判决。例如子女上学期间,探望时间可能会安排在周末或假期。
(3)父母协商一致的探望时间有多种形式,短期定期如每周一次可保持亲子互动频率;寒暑假集中探望则能让亲子有较长相处时间。
(4)若无法协商,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原则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待事由消失恢复。
提醒:
父母在协商探望时间时应从子女利益出发,若对判决结果有疑问或遇到探望权纠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9: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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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可自行协议确定子女探望时间,既可以选择短期定期的方式,像每周或每月探望一次;也能选择较长时间的探望,例如寒暑假集中探望。
(二)若父母无法就探望时间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子女年龄、学习生活安排以及父母双方居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进行判决。
(三)如果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等不利事由消除后再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15 18:5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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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非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时间,一般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年龄、学习安排及父母居住、工作等情况。
3.父母协商一致的话,可约定短期定期或寒暑假长期探望。
4.法院判决以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障权益为原则。若探望不利,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2026-01-15 17:28: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