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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被律师私吞的赔偿款?
可以要求返还被律师私吞的赔偿款。这属于不当得利,律师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款项。你可先和该律师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若沟通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赔偿款支付记录、委托代理合同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赔偿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是私吞公司款项反请求仲裁申请书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
老总吞千万国资拿钱入股老东家房地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曾参与望京住宅群的部分开发建设。2001年2月,房地产成为区首个房地产国企改制的试点,改制后,更名为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董事长黄某、总经理蒋某等成为新公司的主要股东。在改制过程中,黄某伙同公司副总会计师牛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向审核部门隐瞒财务账证的手段,将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密云经营部的净资产1131万余元私分。截至案发,华阳房地产密云经营部已取得利润1100余万元,全部为国有资产。然而在华阳房地产改制时,密云经营部未被列入参与评估的范围。据庭审中的证人供述,“黄某不让评估”。为了管理华阳房地产开发的楼盘项目,2002年,黄某以及牛某等在内的17名职工成立了北京华阳之星物业公司,黄某是第一股东,牛某是第七股东,注册资本为30万元。之后,华阳之星公司向密云经营部借款970万元用于公司增资。2002年9月,华阳之星又将1000万元用于华阳房地产增资扩股。2004年密云经营部撤销,黄某把瞒下来的1100多万元中的1000万元“借”给华阳之星公司。华阳之星遂给改制后的华阳房地产注资1000万元。根据改制方案,新公司只有20%的股份是原华阳房地产的上级单位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持股,其余80%都是职工股。增资1000万元后,国有股份被稀释,私人持股比例明显增加。之后经人举报,黄某被反贪部门抓获归案。法院判决老总私分国有资产判15年追缴千万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华阳房地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改制过程中,有意隐瞒公司下属经营部的国有资产,后以单位名义,将被隐瞒的部分国有资产转入由原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职工组成的企业,私分给个人用于增资、经营,并将该经营部改制、注销,致使该部分国有资产流失。2010年8月11日,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追缴被私分的人民币1000万元发还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然而,自判决生效截至今年,这1000万元资产仍未发还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现实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在一起,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之后女方提出分开或者离婚,不少男方会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返还彩礼的要求能得到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司法实际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还会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来综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另外,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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