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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老公出轨离婚欠下的债务如何划分

张* 湖北-荆门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4 15:27:32 329人阅读

因老公出轨离婚欠下的债务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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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债务划分以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为核心判断标准,与出轨过错无直接关联。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虽然老公出轨是婚姻过错行为,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总之,离婚债务划分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若在离婚债务划分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14 22: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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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债务划分以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为核心判断标准,与出轨过错无直接关联。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承担。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此时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无需承担。
4.老公出轨属于婚姻过错行为,可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
5.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详细梳理债务情况,明确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的性质。同时,遭遇出轨的一方可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20:1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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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债务划分要按照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认可,或者在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一起偿还。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算个人债务。这时债权人要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否则另一方不用承担。
3.老公出轨是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可以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但不会直接影响债务性质的认定。债务划分主要还是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1-14 19:2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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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这体现了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特性。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此时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另一方不用承担。
(3)婚姻中的出轨过错行为,比如老公出轨,虽可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与债务性质认定无直接关联。债务划分仍以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为核心判断标准。

提醒: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要准确收集债务相关证据,明确债务性质。若对债务划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8:0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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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日常要注意保留相关债务凭证,明确债务性质。
(二)当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时,另一方若认为是个人债务,可要求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若债权人无法举证,另一方无需承担。
(三)发现老公出轨,可收集相关证据,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不能因出轨改变债务性质划分,仍按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14 17:15:17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判决分担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扩展资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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