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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需双方均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付与价款支付义务,且履行义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约定。
(2)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即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已到,具备履行的时间条件。
(3)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常见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此类情形会直接影响后履行方后续义务的履行。
(4)先履行方可行使中止履行的权利,但需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并非终止合同,且通知需及时传达给对方,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5)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需能有效保障先履行方的债权实现,如财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此时先履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6)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后,先履行方可向对方主张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提醒: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留存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如财务报表、工商信息等;通知对方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主张无效。
2026-01-14 08: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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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
(二)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三)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下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
(三)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6-01-14 08:0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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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条件:需基于同一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产生债务,且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债务已到约定履行时间;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变差、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等。
权利效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停履行合同,但要及时告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6-01-14 06:0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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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暂时中止履行,若对方未及时补救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追责。
法律解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二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三是后履行一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符合条件后,先履行方的权利包括中止履行合同,但需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对方可能无法履约的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或如何操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05:0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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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需满足法定条件才能依法启动,并产生明确的法律效力。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这是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前提,只有基于同一合同的互负债务且履行存在先后之分,先履行方才具备行使该权利的基础。
2.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若债务尚未到履行时间,先履行方本身无需立即履行义务,也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要。
3.后履行一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这些情况会让先履行方合理怀疑对方无法履行后续义务。
1.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一要求既保障先履行方的权益,也让后履行方有机会了解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
2.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适当担保能够消除先履行方的不安,合同应继续履行以维持交易的稳定性。
3.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不安抗辩权的最终救济方式,确保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26-01-14 03:47: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