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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同时起诉欠款人与担保人

陈* 河南-三门峡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1.13 08:39:01 403人阅读

能否同时起诉欠款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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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可共同起诉。若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能将欠款人与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2)一般保证情形下的起诉规则。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通常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起诉一般保证人。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也可同时起诉欠款人与一般保证人。

(3)起诉需准备的证据材料。起诉时需收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保证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借条、转账记录、包含保证条款的书面文件或单独的保证合同等。

提醒:
起诉前应明确担保人承担的保证类型,若为一般保证且无例外情形,直接同时起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建议确认保证责任性质后再决定诉讼策略,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13 14: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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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同时起诉欠款人和担保人,要求二者分别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通常需先起诉欠款人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后,才能起诉担保人。但欠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也可同时起诉二者。

(三)起诉前需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保证合同等,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6-01-13 12:4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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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欠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欠款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责,因此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若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通常需先起诉欠款人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后,才能起诉担保人。但存在欠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债权人也能同时起诉二者。

起诉前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此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

2026-01-13 12: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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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同时起诉欠款人与担保人,具体需依据担保人承担的保证类型确定起诉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下,通常需先起诉债务人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才可以起诉保证人;但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债权人也能同时起诉二者。起诉时需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保证关系存在。若对保证类型认定或起诉流程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1:1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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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可依据担保人的保证类型,确定是否同时起诉欠款人和担保人。

1.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当欠款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欠款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二者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下,担保人的责任与欠款人具有同等效力,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

2.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通常需先起诉欠款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后,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但存在欠款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债权人也可直接同时起诉欠款人和一般保证人,无需等待强制执行程序完成。

3.起诉前需收集完整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保证合同等,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类型,确保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2026-01-13 09:37:20 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二、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三、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债的担保方式1、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担保方式。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担保方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律师解答:本担保是对主债务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本担保的担保,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反担保人向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相关法律知识: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有什么区别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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