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原物不存在时,权利人要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
(二)占有人需将因原物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若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还需赔偿损失。
(三)原告要做好举证工作,可提供原物购买凭证、评估报告证明原物价值,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是无权占有人以及原物灭失和被告行为有关联。
(四)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会依据原物价值、被告过错程度等裁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结论:
原物不存在时,权利人应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且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裁判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当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占有人要将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若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还需赔偿损失。所以原物不存在,权利人无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变更诉求主张损害赔偿。此时,原告需举证原物价值、被告是无权占有人以及原物灭失与被告行为有关联,像提供原物购买凭证、评估报告等。法院会依据原物价值、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来裁判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当原物不存在时,权利人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原物已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无法实现,只能通过损害赔偿来弥补权利人损失。依据相关法律,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时,财产权利人请求赔偿,占有人要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若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还需赔偿损失。
2.为使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要举证证明原物价值、被告系无权占有人以及原物灭失与被告行为存在关联。比如提供原物购买凭证、评估报告等来证明原物价值,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对原物灭失存在过错或因无权占有导致原物无法返还。
3.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会综合原物价值、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裁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议如下:
1.权利人发现原物可能无法返还时,应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
2.权利人平时注意保留原物相关购买凭证等资料,以便在需要时证明原物价值。
3.积极收集被告无权占有及与原物灭失关联的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1.若原物已不存在,权利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需更改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
2.根据民法典,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损坏、丢失了,财产权利人要求赔偿时,占有人要把因毁损、灭失拿到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还给权利人。要是权利人的损失没得到完全弥补,恶意占有人还得赔偿剩下的损失。
3.原告要拿出证据,证明原物价值、被告是无权占有以及原物灭失和被告行为有关。比如用原物购买凭证、评估报告证明价值,用证据表明被告对原物灭失有过错,或因无权占有导致原物无法返还。
4.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会结合原物价值、被告过错程度等,判定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当原物不存在,权利人无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应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基于实际情况,返还原物已无法实现。
(2)根据民法典,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时,占有人要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若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还需赔偿损失。
(3)原告在主张损害赔偿时,需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原物价值,可通过原物购买凭证、评估报告等;证明被告系无权占有人;证明原物灭失与被告行为有关联,如证明被告对原物灭失存在过错或因无权占有导致原物无法返还。
(4)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会综合原物价值、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裁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提醒:权利人在原物不存在情况主张损害赔偿时,务必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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