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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利贷本身虽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未经监管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稳定。
2.非法经营罪立案条件有三点: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第二,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累计达10次以上;第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
3.若放贷过程伴随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要依据具体行为符合的罪名立案条件处理。比如诈骗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敲诈勒索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4.解决措施和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批放贷业务,加大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高利贷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危害,避免参与非法借贷活动;受害者遭遇非法放贷及伴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5: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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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利贷本身不算刑事犯罪,但要是没经过监管部门批准,为了赚钱经常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放贷款,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这种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有:其一,没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了经营范围;其二,两年内给不特定的很多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累计超过10次;其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像非法放贷的数额累计超过200万元、违法所得累计超过80万元、非法放贷的对象累计超过50人,或者导致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
3.如果在放贷款的过程中,还有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要按照具体行为对应的罪名立案条件来处理。比如诈骗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手段索要财物等。
2026-01-08 14: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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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高利贷通常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且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有明确的立案条件,首先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
(2)其次是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累计达10次以上。
(3)最后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像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
(4)若在放贷过程中存在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要依据具体行为符合的罪名立案条件处理,如诈骗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敲诈勒索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提醒:参与借贷活动时要警惕此类违法放贷行为,若遭遇复杂借贷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8 13:1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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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且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业务。
(二)控制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的次数,2年内不要累计达到10次以上。
(三)在放贷过程中,确保各项数额指标不触碰情节严重标准,如非法放贷数额不累计到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不累计到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不累计到50人以上。
(四)杜绝在放贷过程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026-01-08 11:3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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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高利贷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未经监管批准、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放贷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相应罪名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满足特定条件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些条件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累计达10次以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等。若在放贷过程有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则按对应罪名立案条件处理。所以,借贷活动涉及多种法律风险,大家要谨慎对待。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1:02: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