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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父母遗产能给孙子吗

廖** 广东-揭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08 08:47:03 360人阅读

老赖父母遗产能给孙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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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遗产继承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老赖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孙子继承遗产,此处分行为合法,孙子能按遗嘱获得遗产。
(2)法定继承中,孙子通常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但老赖先于其父母死亡时,孙子可代位继承老赖应得份额。
(3)老赖父母处分自身遗产给孙子,通常不受老赖债务影响。然而,若有证据表明老赖父母与孙子恶意串通,借赠与遗产帮老赖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遗产处分行为。

提醒:债权人若发现老赖亲属可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孙子接受遗产时,要确保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况,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08 14: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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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遗嘱,孙子可凭借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遗产,无需顾虑法定继承顺序问题。
(二)法定继承时,若老赖先于其父母死亡,孙子可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若老赖未先死亡,孙子通常无法直接继承。
(三)债权人若发现老赖父母与孙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遗产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6-01-08 12:5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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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赖父母立合法遗嘱将遗产指定给孙子,孙子可依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时孙子一般不直接继承,除非符合代位继承条件;老赖父母处分遗产给孙子通常不受老赖债务影响,但若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老赖父母的合法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孙子能依遗嘱获得遗产。法定继承中,孙子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不过当老赖先于其父母去世,孙子可代位继承。老赖父母处分自己遗产的行为本与老赖债务无关,但要是有证据表明他们和孙子恶意串通,借赠与遗产帮老赖躲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如果您在遗产继承或债务处理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08 12:1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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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继承遵循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则,若老赖父母生前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由孙子继承遗产,该处分行为合法,孙子可依遗嘱取得。法定继承时,孙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不过在老赖先于其父母死亡时,孙子能通过代位继承获得老赖应得份额。老赖父母处分自身遗产给孙子一般不受老赖债务影响,但有证据证明他们恶意串通以赠与遗产帮老赖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处分行为。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孙子,若依据遗嘱继承遗产,应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对于债权人,若怀疑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
-对于老赖父母,处分遗产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6-01-08 10:3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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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要是老赖的父母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把遗产留给孙子,那么这种处分是合法有效的,孙子能按遗嘱拿到遗产。
2.在法定继承里,孙子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正常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不过,如果老赖比他父母先去世,孙子就能通过代位继承,获得老赖应得的那部分遗产。
3.对于老赖的债务,老赖父母把遗产给孙子的行为,一般不受老赖债务影响。但要是有证据表明老赖父母和孙子恶意串通,通过赠与遗产帮老赖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行使撤销权,让法院撤销遗产处分行为。

2026-01-08 09:54: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老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来继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孙子女也可以继承其遗产。那么这些情况是什么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在代为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情况下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孙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呢《继承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代位继承,二是转继承。一、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孙子女要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4、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孙子女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遗产。如:张甲有2个子女张乙、张丙,张乙先于张甲死亡,张乙由一儿子张丁,那么在张甲死亡时,张丁就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与张丙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继承其父亲张乙有权继承的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孙子女要转继承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如:王某生育两子,王甲、王乙,王某死亡后,在遗产分割之前,王甲死亡,那么王甲的儿子王丙,也就是王某的孙子,有权利继承王甲应继承王某的那部分遗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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