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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商标侵权需提供什么证据

王** 黑龙江-七台河 商标咨询 2026.01.06 14:48:48 352人阅读

起诉商标侵权需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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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起诉商标侵权,在准备证据时,对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要仔细检查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若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材料,需保证其合法合规。
(二)收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时,除了收集商品实物、销售发票等,要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网页截图、广告宣传资料等电子证据,确保证据合法真实。
(三)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销售额下降数据、利润减少证明等要确保数据来源可靠;获取被告销售台账、财务报表有困难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保留好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相关票据,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6-01-06 18: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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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商标侵权需提供原告享有商标权、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合理开支四类证据,且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要证明自身是适格主体且商标有效,需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要提供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实物、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且需通过公证等方式确保证据合法真实。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可提供原告受损、被告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依据的证据。同时,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票据也需提供。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支持诉讼请求。若遇到商标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8: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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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商标侵权时,原告需提供多方面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来支持诉讼请求。证据涵盖原告商标权、被告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原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方面。
2.具体证据及解决措施建议如下:
-提供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像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材料等,以此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和商标有效。建议在日常经营中妥善保管这些重要文件,确保需要时能及时提供。
-收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实物、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且要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保证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尽快采取公证等措施,防止证据灭失。
-准备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可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如销售额下降数据、利润减少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如销售台账、财务报表)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依据等方面入手。平时做好企业经营数据的记录和整理,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审计机构获取准确数据。
-提供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票据。在支付费用时务必索要正规票据并妥善保存。

2026-01-06 16:5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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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商标侵权时,要提供能证明原告拥有商标权的证据。比如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材料等,这些证据能说明原告有起诉的资格,也能证明商标是有效的。
2.还需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像被告使用和原告注册商标一样或者相似标识的商品实物、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为保证这些证据合法真实,要通过公证等方法来固定。
3.要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可以是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的证据,像销售额下降的数据、利润减少的证明等;也可以是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如被告的销售台账、财务报表等;或者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依据。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开支的证据也不能少,比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票据。
这些证据得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6-01-06 15: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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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原告需提供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像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材料等,这能证明自身是适格主体且商标有效,是起诉的基础。
(2)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不可或缺,比如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实物、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网页截图等,并且要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保证证据合法真实。
(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可提供原告损失证据,如销售额下降数据、利润减少证明;或被告获利证据,如销售台账、财务报表;也可以是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依据。
(4)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票据等也很重要。所有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才能有力支持诉讼请求。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与关联性,不同案情证据侧重点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15:39:4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权利证据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3、专利登记薄副本。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或照片及简要说明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时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拒绝受理。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应该中止诉讼。笔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级人民提起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笔者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的缴费收据,而拟不予受理。经过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沟通,根据前述的规定,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立案庭去电话,案件才得以受理。不过被告很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审理了。因此原告在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二、侵权证据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而以各种理由推托。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三、损失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权利证据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3、专利登记薄副本。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或照片及简要说明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时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拒绝受理。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应该中止诉讼。笔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级人民提起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笔者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和专利年费的缴费收据,而拟不予受理。经过笔者与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沟通,根据前述的规定,知识产权庭的法官给立案庭去电话,案件才得以受理。不过被告很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审理了。因此原告在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二、侵权证据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而以各种理由推托。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三、损失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因此出现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在国内一专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业,通常会与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因为此时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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