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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决双方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周** 广东-珠海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05 04:33:02 447人阅读

交警判决双方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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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由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按50%的比例互相赔偿。

(二)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机动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损失由双方按50%的比例分担。

(四)赔偿事宜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26-01-05 08: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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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驾驶机动车时,需先通过各自的交强险对对方损失进行赔付,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部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需先以交强险赔付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机动车方承担六成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承担四成责任。

双方均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时,所有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赔偿事宜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26-01-05 08:2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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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警判定同等责任时,赔偿方式根据双方车辆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需按对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同等责任的赔偿需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为机动车,各自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赔偿对方。第二种情况是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第三种情况是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双方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在处理同等责任赔偿时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5 06:3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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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时,赔偿方式需结合双方的车辆类型或身份差异确定,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担规则有所不同。

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各自使用交强险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付,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照50%的比例分担剩余赔偿责任。

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一方先通过交强险赔付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双方直接按照50%的比例分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2026-01-05 06:2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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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各自使用交强险赔偿对方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一方先使用交强险赔偿对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双方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4)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提醒:
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因事故参与方主体类型不同存在差异,协商时需明确自身对应的责任类型及赔偿方式,若协商无果应及时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2026-01-05 05:19: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2、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是恰当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3、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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